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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1998)

  (二)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处严重的“涉农”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查处妨害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加重农民负担、侵吞国家扶贫专项资金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处了贪污、挪用农业专项信贷资金、“三提五统”费、扶贫专项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仅甘肃省白银、定西、陇南、酒泉、天水、庆阳地区,1993年7月以来就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39件。湖南省邵阳市两级检察机关自1993年以来,查处各类“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2件58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60多万元。  
  此外,甘肃省各级检察机关还深入发案单位,加强与农口各部门和各乡镇的联系,了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紧紧围绕《农业法》及有关农业法规,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与发案较多的乡、镇基层站、所建立联系,加强综合治理,还对农业投入较大的项目的资金运营情况,实行跟踪预防、重点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罪案发生。这些措施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使《农业法》的贯彻真正落到实处。
  二、执行《农业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执行《农业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
  1.法制观念尚需进一步增强。目前,不少农民群众对《农业法》还不熟悉,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尚未充分发挥出来。一些农村基层行政干部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不依法行政,甚至干扰执法活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2.在个案处理上,严格执法力度不够。在个别地区,由于片面强调“保护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忽视了某些农村基层干部坑农、害农,侵吞、挪用农业专项资金、扶贫专款的危害性,导致对一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乏力。
  3.由于农村村委会成员、村党支部书记身份的特殊性,其职务行为范围的复杂性,法律没有予以明确区分和界定,导致实践中对一些农村村委会干部、村支书“涉农”案件难以定性处理。如湖南省慈利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这类人员侵吞国家重点工程给付的土地征用、搬迁补偿等费用,以及挪用移民经费又收受贿赂的案件,由于犯罪主体性质难以认定,导致案件处理分歧很大。
  鉴于《农业法》在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继续加强农业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对农村基层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农业法规的学习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使他们更好地依法行政、依法兴农。通过向农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业法规宣传活动,使他们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抵制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现象,坚决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2)排除干扰,严格执法。对个别地区存在的偏袒某些“涉农”职务犯罪的农村基层干部、导致执法不公的现象,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主动争取政府和人大的支持,排除干扰、严肃执法。(3)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为检察机关惩治农村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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