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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199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常办[1997]秘字第240号通知的要求,我们对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第二部分所提建议的内容,结合检察工作的具体实际,着重研究了检察机关在贯彻《农业法》中,如何保证国家对农业投入的落实,如何保证国家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正常进行,如何保证杜绝对农民的一些不合理摊派,自觉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等情况,对吉林、甘肃、湖南等9个省、自治区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农业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了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农业法》的主要情况
  《农业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端正思想认识,本着“服务并服从于经济建设大局”的指导思想,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各级人大的监督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参加《农业法》的宣传,加大对“涉农”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保证了《农业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一)积极参加《农业法》的宣传
  《农业法》颁布实施以来,针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不高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利用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法》,引导农村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开展工作,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在乡、镇举办打击“涉农”犯罪成果展,鼓励农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同违反《农业法》的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为《农业法》的广泛深入贯彻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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