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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1998)

农业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
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国务院办公厅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办[1997]秘字第238号文件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我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务院扶贫开发办等部门,对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力度,支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1998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为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按照《农业法》的规定,继续调整投资结构,增加了对农业的投入。1998年国家安排农口(包括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新增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比重,由1997年的26.4%提高到30.8%,增加了4.4个百分点,是增长幅度较大的一年。全年计划安排农口中央基本建设投资 (包括预算内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自筹资金)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5.14%,比1997年略有增加。投资重点是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这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稳定增加。1998年全国财政支农三类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和农业部门事业费支出)总额为643.6亿元,占财政支出总额的6.3%,比1997年提高0.1个百分点,比1997年增加71.7亿元,增长12.5%,比同期财政收入增长率高0.1个百分点,达到了《农业法》规定的“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要求。其中中央财政的支农三类支出当年预算安排62.35亿元,比1997年执行数增长12%,支农支出的增幅比同期财政收入增幅高0.7个百分点。部分地方财政支农支出预算也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如浙江、上海、福建、湖北、广东、云南、甘肃等省、市,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支出方面,都比上年高10%以上。各地财政部门还通过采取财政补贴、资金配套和财政贴息等形式,引导预算外资金、信贷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户资金以及外资投入农业,向农业倾斜。初步测算,仅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就将吸引农业贴息贷款200亿元。为解决支农预算执行中存在的支出不均衡以及部分地区资金到位率低的问题,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各级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下,1998年1~4月,全国财政支农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良好,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事业费支出两项合计达93.7亿元,比1997年同期增加3.6亿元,增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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