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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二)惩治犯罪活动
  《水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履行检查职能,认真、及时地受理批捕、起诉破坏水资源、破坏水利设施等犯罪案件,为保证《水法》顺利实施,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努力。湖南省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和公安部门一起,重点查处了盗伐防洪林木、盗窃农用机埠设施的犯罪,截止今年5月,共审查起诉“涉水”犯罪案件126起147人,批准逮捕53人。例如1997年5月,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承办的该区芦荻山乡大观庙村村民张承民与张杰仁合谋,盗伐沅水大堤防洪林案,两犯共盗伐防洪树木97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48元,对大堤的防洪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对张承民依法批准逮捕,遏制了毁坏防洪林的现象。四川省检察机关还协同公安、法院部门开展了打击破坏水利设施犯罪的专项活动,捣毁破坏水利设施的犯罪集团三个,销赃窝点4个,抓获犯罪分子42人,依法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保证了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执行《水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检察机关在执行《水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1)水法意识仍很淡薄。经过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广泛宣传,人民群众的水法意识有所提高,但在检察机关实际执法过程中,仍感到一些群众的水法意识还很模糊,对水资源的性质、水工程、水利设施受法律保护缺乏足够的认识,不能树立起依法治水管水用水意识,乱挖、乱占、偷盗水利设施现象屡禁不止,有的群众随意在山丘上乱开乱垦,导致水土流失现象在某些地区还很严重。(2)执法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仍很严重。在《水法》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重生产、轻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轻资源的合理利用,重地方、部门经济利益、轻社会、国家整体利益的倾向,存在着利用行政权力干预《水法》执行的执法偏向,严重阻碍着《水法》的正确执行。具体表现在某些地方、有些部门擅自将《水法》规定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减免,以发展经济为由,违法占用河道,破坏水利设施,对发生的“涉水”案件,也不交由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而由其他部门搞所谓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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