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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
  按照常办[1997]秘字第239号通知的要求,我们对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第二、三部分所提问题和建议的内容,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对黑龙江、四川、湖南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水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了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水法》的主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颁布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宣传《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各类“涉水”犯罪,有力地保障了《水法》的顺利实施。
  (一)积极参与法律宣传活动
  《水法》的贯彻实施。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密切配合,使他们牢固树立起水患意识,充分认识到在我国人口众多、水污染、水土流失比较严重、水资源相对枯竭的情况下,纯净水资源、涵养水源的重要性,认识到在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干旱洪涝灾害频发现象严重的国情下,兴修水利、切实保护水利设施,规范水资源管理,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的必要性。为此,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结合“二五”、“三五”普法活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大力开展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生态环境平衡,动员他们积极参与防洪抗旱和水土治理,确保水利设施不受损害。四川省某些地区检察机关还抽出人力参加当地人大、政府组织的整治水污染检查活动,积极提出治理对策,受到了当地人大、政府的重视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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