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
检查<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来的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根据报告所提的有关问题和建议,现将我们准备采取措施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正如《报告》所指出的,对于“打假”斗争,不少地方执法中存在着“以罚代刑”、处罚偏轻等问题,甚至有案不查,有罪不究,影响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力度。人民法院收到的提起公诉的此类案件,1996年一共只有58件,单位犯罪的只有2件;1997年收到的是43件,单位犯罪的5件。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单位判处了罚金、对个人判处了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和罚金。但依法惩处的案件数与实际发案情况明显不符。
其中的原因,从审判工作角度,我们认为,与人大常委会原《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规定有关。该决定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也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一方面,由于实践中对有些案件的“违法所得”难以查清,因而不利于依法定罪处刑;另一方面,对于已查清“违法所得”在2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由首先经办的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两个问题在1997年修订
刑法中均已提出,并在已修订通过的
刑法中得到解决。“违法所得”已改为“销售金额”;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故意不依法移送案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犯罪处理,构成
刑法第
414条规定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这就为依法严肃处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各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照修订后
刑法的明确规定,加大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力度,特别注意依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使犯罪分子不能通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得到任何好处。对于执法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的,我们正总结审判经验,及时作出必要的司法解释,推动“打假”斗争更加有效、深入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