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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意见情况的报告

  (六)加强产品质量法规建设
  针对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技术监督局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对《产品质量法》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研究,为进一步完善、补充和修改《产品质量法》打下了基础。二是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局开展《产品质量法》配套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在福建、浙江两省的7个城市,听取了地方有关部门、企业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完善厂产品质量“三包”责任规定,修改颁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四是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了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引导企业正确标注产品标识。1997年,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方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产品质量法》配套的地方法规。目前,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与《产品质量法》配套的地方法规。
  二、当前深入贯彻《产品质量法》面临的问题
  (一)产品质量形势不容乐观
  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深入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从1995年开始,基本上制止了前几年一度出现的产品质量下滑,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已连续3年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但是,从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来看,产品质量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一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样合格率仍低于1991年80%的水平。二是小型企业、私营(个体)企业、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突出,严重制约着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1997年1至3季度国家监督抽查国有大型、中型、小型企业产品抽样合格率分别为92.6%、83.8%、68.7%,国有、乡镇、私营(个体)企业抽样合格率分别为83.5%、70.5%、56.8%。三是部分行业、企业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平,致使产品实物质量不高。四是部分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质量问题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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