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
检查组关于检查<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办[1997]秘字第3号文的要求,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部分所提的存在问题与第三部分所提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认真研究部署解决问题的措施,着重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现报告如下:
一、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深入持久地开展“严打”,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基本任务。经过多年实践,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斗争水平不断提高,经验不断丰富,成就更加明显。按照中央的部署,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涉枪犯罪、重大盗窃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稳定了社会治安形势。
二、进一步加强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打击,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
一段时期以来,西方敌对势力加紧推行“西化”、“分化”我国的战略,并与国内敌对分子相互勾结进行颠覆、破坏和渗透活动,个别地方的民族分裂活动增多,一些政治性暴力、恐怖活动呈上升态势。人民法院面对这种形势,运用
刑法武器重点打击分裂国家、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间谍犯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等犯罪。人民法院对这类犯罪的处理,注意斗争策略,特别是对在境外有较大影响或者有群众被卷入的案件,把打击的重点放在为首者、幕后策划者、指挥者以及骨干分子,对其中因被煽动、欺骗、胁迫、利诱而参与犯罪活动的,区别对待,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三、运用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把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项审判工作自觉地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系起来,注意克服和防止孤立办案,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社会矛盾引起的纠纷,如涉及企业转制、重组、兼并、亏损、破产,山林、土地、矿山等资源权属,农民负担、劳动争议,以及民族、宗教矛盾等引发的各类纠纷,及时消除不安定因素。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内部管理问题,及时向这些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协助他们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纠纷,抓紧处理,严格依法办事,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性质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