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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做好民工有序流动、职工解困和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报告

  四、不断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自1992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据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1996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8121件,已审理结案46713件,当年结案率97%。此外,仲裁委员会还以案外调解等方式受理劳动争议92001件,两者相加,共受理劳动争议140122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许,1996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118732件,调解成功的有107439件,成功率为90.5%,比1995年提高了7.3百分点。针对近年来劳动争议的新特点,为了及时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1.积极开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试点工作,逐步建立乡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设立劳动法律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按照重在预防、重在基层、 重在调解、重在执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2.充分发挥兼职仲裁员的作用,发挥仲裁委员会集体领导的作用。1996年,劳动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各地积极贯彻通知精神,逐步建立起了仲裁委员会例会制度、工作汇报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仲裁庭工作监督制度、案件通报制度,逐步扩大兼职仲裁员的队伍,形成三方仲裁员均参与办案的机制,还摸索出一些新的完善三方机制的经验。
  3.大胆改进办案方式,挖掘现有人员的潜力。1996年,各地通过实行当事人举证为主、仲裁员取证为辅、简化审案程序、分类处理劳动争议等各项改革措施,缓解了人员编制少与任务重的矛盾,使结案率在劳动争议数量逐年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仍保持在90%以上,充分发挥了劳动争议仲裁及时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安定的主要职能。 
  五、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劳动部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劳动领域突发事件,坚持“及时介入、教育疏导、快速处理、就地解决”的原则,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监测预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迅速、妥善地处理突发事件,有效地维护了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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