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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报告

  第三,修订“三资”企业投保规定。现行“三资”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规定的比例过高,超出了企业的承受力。“三资”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势必发生不为职工投保或投保不足额现象,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即形成投保争议。企业为职工投保的比例,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实得工资收入”的35%,而某些开发区规定的比例已达60%,如果适当降低投保比例与国际接轨,使外商能够接受,则有利于“三资”企业职工投保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当科学界定“实际工资收入”。目前劳动部和某些地方劳动局规定不尽一致,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掌握,“三资”企业也无从遵照执行。建议对投保金额采取“上不封顶,下则保底”的措施。根据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和“三资”企业的承受能力,通过科学论证,测算出在一定期限内为职工投保的下限金额。企业自愿为职工多投保的则应予鼓励。
  第四,建议增强法律、法规的实效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通报批评。但实际上常发生给予警告不改,或给予批评不改的情况。所以建议对此种情况作出增加罚款的规定,以加大执法力度。
  第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作用。实践表明,有些企业厂长、经理,特别是“三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厂长、经理,在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财产,到仲裁裁决作出后,明知自己没理,为了拖延时间,又向法院起诉,等到法院判决时,财产往往已转移完毕,厂长或经理本人也逃之夭夭。这无疑为判决和裁决的执行设下严重的障碍。为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行使其财产保全的职权,仲裁阶段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就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防止逃匿资产,最终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第六,进一步加强劳动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利用法律自我保护的意识。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对调整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有着积极的重要作用。加强劳动法的宣传教育,首先要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对实施劳动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劳动法制观念,特别要加强三资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主法制宣传教育,同时,通过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依靠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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