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劳动争议案件除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案件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外,其他如开除、除名、辞退等类案件的执行,则完全依靠用人单位本身来完成。一些案件中职工胜诉执行判决后,却常常发生职工被安排下岗或受到其他不公正待遇等问题,胜诉的职工的权益,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目前对这类情况,不但缺乏有效的对策,而且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六,职工安置难带来的问题。诉讼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或是法律关系复杂,或是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处理不当便会使矛盾激化。特别是涉及到集体劳动争议的案件,处理起来难度更大。安置职工不是单凭法院判决就能解决的,它需要法院花大量时间和精力与有关部门协调,能否最后下判则完全取决于有关单位能否对职工作出妥善的处理;这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它的解决有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进一步的完善。
第七,部分地方劳动争议“事件多,案件少”的问题。从司法统计看,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报酬案件总的数量有增加趋势,但这并不能全面反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从了解到的情况看,有些地方一年没有多少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到人民法院。据某省人民法院统计从1996年元月至11月十几个县、区的劳动法执法机关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足百件,有的县人民法院一年内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仅有2件。一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成立至今近二年时间里居然未受理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它不仅有来自社会的、当事人的原因,而且还有执法机关及
劳动法本身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反映出劳动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未在事实上充分受到法律的规范调整。“事件多,案件少”,不仅涉及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更重要的是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否能在更深刻意义上得以贯彻的问题。
四、关子进一步贯彻执行
劳动法的建议
第一,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大的原因之一是因其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尤其是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除名、辞退的劳动者,由于生存条件的变化,很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够从社会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以此来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第二,修改
劳动法,增加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的司法救济条款。
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先裁后审”原则目的是通过司法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至受到侵害。但是由于实体争议的裁决是以程序上的受理为前提的,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受理的,就不存在仲裁裁决,那么以仲裁裁决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的司法监督,也就因此而失去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事人被剥夺的不仅是仲裁申请权,司法救济权也因此丧失了。为解决这一立法上的疏漏,我们建议修改
劳动法,在该法第
79条增加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