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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报告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法及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原则出发依法惩处严重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分子。例如内蒙古赤峰市明安山联营矿矿长李清林、井长兼瓦检员吕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995年11月3日八时,李清林、吕明未准时到矿,当班工人陆续下井作业。吕明到后下井进行瓦斯检测,测出西北处掘进面瓦斯已达百分之二点六,在此情况下,仍令工人继续作业。后镐工点火修矿灯时,引起瓦斯爆炸,造成六人死亡、一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十六万五千元。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判处李清林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吕明有期徒刑二年。
  (四)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例如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劳动行政部门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1996年1月1日,当涂县物资局建材公司职工汤晋写了一份反映建材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停发及乱扣其经济收入的书面材料寄给当涂县劳动局,请求该局履行保护劳动者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要求该局给予答复。1月4日,该局批示:将此文转交物资局处理。此后两个月该局没有依照劳动法85条规定对建材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没有对汤晋本人作出答复,汤晋遂向当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涂县劳动局是劳动行政部门,负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定职责,但该局在接到汤晋的申请后,只批转县物资局处理,没有依法对物资局建材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责成当涂县劳动局依法对建材公司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两个月内对汤晋本人作出书面处理。通过审理劳动行政诉讼案件,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加落到实处,也使劳动法的实施更加全面、公正。
  三、有关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贯彻执行劳动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人民法院在执行劳动法过程中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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