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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报告

  (一)在平等保护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注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案件的主体是特定的有关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劳动过程中双方又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讲,劳动者一般处于从属地位。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安徽省马鞍山市龙江教学仪器厂与本厂叶成霞等43名女工劳动争议一案。龙江教学仪器厂与60名应聘人员签订了“招聘人员劳务合同书,厂方在合同中规定工人医疗保健及劳动保护自理,月工资总额200元左右,并规定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同时要求60名女工向厂方交纳厂押金500元及培训费100元。后由于厂方多次克扣和拖欠女工工资,致使女工先后向市总工会、市妇联和劳动仲裁委反映情况,但龙江仪器厂仍置之不理,还提出要追究女工给该厂造成的损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龙江教学仪器厂不能按时发放工人的工资,且没有对工人进行必要专门技术培训,所签订的合同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使得43名女工要求仲裁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应由龙江教学仪器厂承担。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驳回龙江教学仪器厂的诉讼请求,责令该厂立即退还叶成霞等女工每人500元入厂押金和100元培训费,发放女工工资。至此,在钢城轰动一时的这起劳动争议案终于圆满地得到了解决。
  (二)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审理好影响安定团结的诉讼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就业、生活来源等切身利益,矛盾容易激化,从而引起集体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例如梁殿兴等68名原四海宾馆职工与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农工商总公司、北京四海通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将台乡在友促会退出原四海宾馆的联营后,将原四海宾馆全部物业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约定不带职工,致使梁殿兴等68名职工的劳动权利受到损害,职工们到市政府上访、静坐,还申请游行。此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此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和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68名职工应由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负责安置。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审查了案情,认为梁殿兴等职工是与四海宾馆建立的劳动关系,并非友促会的职工,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让与梁殿兴等68人没有劳动关系的友促会安置是不妥的,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离,剥夺了上述职工的劳动权利,依法不能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朝阳区法院重审,目前此案正在调解过程中。
  (三)依法严肃处理重大责任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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