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继续加快劳动立法,制订与
《劳动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海南、福建、广东、上海、山东、江苏、湖北等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起草制订了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地方法规和规章。广东、福建两省人大颁布了《集体合同条例》。各地还对不符合
《劳动法》要求的法规和规章进行了修改和废止,如海南省修改了《
海南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废止了《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等规章。为使劳动执法规范化,各级劳动部门对与《
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也进行了清理。
3.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争取人大、政府的支持,使
《劳动法》落到实处。甘肃等省市的人大和政府已决定今年对本地区的
《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北京、吉林、广东、湖北等省市开展劳动年检工作,使对用人单位执行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河南省劳动厅已确定了二十个劳动监察联系点,树立执法样板,推动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浙江省确定了今年全省各级劳动部门主动监察用人单位数量的计划指标为22500户,要求各地受理举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4.努力做好解困和再就业工作。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了解困工作领导责任制、帮困资金制度以及相关的各项制度。已有二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利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富余人员和转岗转业人员的培训,经过努力促进了失业和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例如浙江省已建立了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计划用四年时间重点组织25万名失业人员和15万名企业下岗职工参与再就业工程,今年重点保障7.28万名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上海开展扩大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工作,探索加快形成下岗职工再就业机制。
此外,各地还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和职业技能开发、进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全方位贯彻执行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