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两市从严重缺水的实际出发,十分重视水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北京市根据检查组的建议,提出了“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方针,将继续大力开展节约用水,争取一水多用,实行污水回用等多种措施,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北京市还提出了具体目标,即到200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85%,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达到94%;污水回用达到2至4亿立方米;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0万公顷。天津提出在城市新区内,城市污水要集中处理、循环使用,实际污水资源化;在市区内要抓好城市污水的治理与回用。天津还准备结合滨海优势,加快中水回用和海水利用步伐。
六、加强环境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保护环境和资源是检查组根据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我国环境立法和执法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和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贯彻落实检查组的建议,我局与有关部门配合,抓紧了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和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1996年的环境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大进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继通过,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更趋完善,为保护环境和资源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根据《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局最近会同监察部联合发出了《关于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将进一步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组关于“要在有关法律中设立破坏环境罪,对重大案件要加重刑事处罚,增强法律效力”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我局积极组织惩治环境犯罪的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惩治环境犯罪的具体的立法建议。
三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认真落实检查组的建议,不断完善地方环境立法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北京市计划在两年内制定《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北京市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北京市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例》;加强执法检查,将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每年确定1至2个法律、法规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把自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并坚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的制度;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制定了《北京市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规范执法行为。上海市根据检查组提出的建议,正抓紧《苏州河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起草和《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并将严格执法,加强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上海市还根据汽车尾气污染日益严重状况,提出了《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编制完成了《上海市燃油车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并抓紧制订《上海市助动车尾气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