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先后三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的工作,颁布了《天津市关于取缔、关闭或停产严重污染乡镇工业、企业的实施意见》,并成立了联合推动小组,各区县也成立了相应领导机构。经多次调查核实,天津市共有89家应予取缔或关停的企业,到9月30日,所有应予取缔或关停的企业,均被停水、断电,设备和原料库被查封,主体设备被拆除,营业执照被注销。为防止被关停的企业“死灰复燃”,10月中旬,市环保局等6个部门的领导分别带领12个检查组,深入12个区县,进一步检查核实。同时,市环保局还公布了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还组成专门队伍,随时出动,对存在复燃条件的,均按规定彻底清除。
上海市十分重视对工艺落后而且污染严重的产业的清理整顿,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本市范围内的重污染行业逐个进行调整,对没有治理能力、布局不合理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迁的政策。如电镀行业经过重点整顿,已由原有的513个被削减到193个。经过核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0月30日正式发文,将东滨化工厂等5家企业列入“污染严重应予关闭”的企业名录,并责令其于11月底之前关闭、停产。
为了保证限期关停落后企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市地方人民政府还采取了有效措施,做好被取缔、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包括做好职工的分流和安置;成立资产清理小组,防止资产流失;引导企业转产或者合并;加强被关停企业的工艺改革和污染治理。
三市通过限期取缔和责令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不仅直接削减了本市的污染负荷,而且有力地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三市还将根据国家的部署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继续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的环境监督管理。
五、实行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经济优惠政策和技术导向。为了继续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国务院于1996年8月31日以国发[1996]36号文批转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高度重视,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遵循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在意见中提出了一系列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主要包括:国家继续执行有关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并将进一步研究、制订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其他优惠政策;建设项目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生产企业对所产生的废物应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通过签订废物综合利用合同,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利用粉煤灰等废物生产的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限制实心粘土砖厂的新建和扩建;电力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力和热力严格管理;改进废物收购制度,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奖罚制度,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条件利用废物而不利用、或者不利用又不支持其他企业利用废物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