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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改进禁毒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卫生部关于改进禁毒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办(95)秘字第235号函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在《报告》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沛瑶同志对当前禁毒斗争的形势作了精辟的分析,并对今后我国禁毒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遵照中央有关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我们近两年禁毒执法工作的情况及对改进我国禁毒工作的建议报告如下:
  一、禁毒执法工作的情况
  八十年代末期,我国出现毒品滥用问题。对此,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并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制止吸毒现象的蔓延。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决定》)。为贯彻《禁毒决定》的精神,近两年我们在戒毒工作方面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加强戒毒立法工作,完善法规建设。
  为了加强对戒毒工作的管理,卫生部于1993年下达了《关于加强对医疗单位开展戒毒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医疗单位开设戒毒治疗工作的基本条件,要求各地规范化管理戒毒治疗工作。1995年5月卫生部下达了《抗阿片类戒断症状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同年6月18日卫生部以部长令发布《戒毒药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戒毒药品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戒毒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戒毒药品的包装运输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保证戒毒药品的质量,保证对滥用毒品者实施有效的治疗提供了规范。
  2.积极开展麻醉品量刑标准研究工作。
  《禁毒决定》对鸦片、海洛因的处罚数量标准及量刑幅度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大麻、可卡因及其他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罚的数量标准和量刑幅度未作明确规定。为了提供常见毒品量刑标准的科学依据,卫生部于1993年组织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开展了麻醉品量刑标准的实验研究工作,并于1995年3月将研究报告送全国禁毒领导小组办公室,供有关部门制定量刑标准时参考。
  3.努力作好药物滥用监测研究工作。
  为了准确掌握我国药物滥用的状况,科学分析其发展趋势,卫生部已在全国一些重点地区建立了药物滥用监测站,完成了计算机装备、传真通讯和人员培训工作。1995年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41个戒毒医疗机构上报了 8490份吸毒者药物滥用监测登记表,初步形成了我国药物滥用监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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