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海丰县周志明运输海洛因1305.6克一案。汕尾市中院 1995年4月25日收案,5月29日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周志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期间因其检举他人犯罪,遂交由公安机关调查,经查检举不实。省法院于1995年8月 13日裁定核准周犯死刑,并于8月30日将其处决。
4.海丰县陈文光运输海洛因200克一案。汕尾市中院于 1995年8月24日收案,9月26日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文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于10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11月15日执行死刑。
5.海丰县买卖提艾力·艾和提运输海洛因897.12克一案。汕尾市中院于1995年7月21日收案,一个月后即做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于10月25日裁定维持原判,并于11月5日执行死刑。
6.海丰县吕松元运输毒品、庄少龙贩卖毒品一案,毒品数量为海洛因3753克、咖啡因3300克。汕尾市中院一审分别以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二被告人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二审认为对吕松元、庄少龙应处死刑,遂发回重审。此案现仍在汕尾市中院审理中。
从上述情况看,对《报告》中所列举的6起毒品案,有关法院审理的最终结果体现了从重打击的精神。
三、关于《报告》提出的对毒品犯罪案件判处财产刑少的问题
“禁毒决定”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月3日发出了《关于
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正确适用财产刑,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也要给予应有的惩处。同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
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专门将“关于适用附加刑的问题”写入纪要中,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禁毒决定”中有关判处财产刑的规定。据司法统计,目前各级法院依法对毒品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已有增多。但正如《报告》中所列举的情况,从已审结的毒品案件情况看,对毒品罪犯依法判处财产刑的比例还是偏低,有的应依法适用的也没有适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有的法院对适用财产刑仍重视不够,重主刑而忽视附加刑的适用以外,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于无法判处财产刑或虽判处但难于执行,如在侦查起诉阶段未查清犯罪分子的财产情况,或是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前未及时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被告人的财产已由其亲属转移,或者被告人家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上述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法院的普遍重视,我院也针对这一情况,于1995年7月起草了《关于严肃适用财产刑的通知》,要求凡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并处财产刑的,判决中应一律判处财产刑,凡法律规定“可以”并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考虑适用财产刑。该通知已提交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过一次,进一步修改通过后下发执行。这将对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财产刑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