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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二)配合有关部门从重从快打击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刑事犯罪。各级检察机关从祖国统一大业出发,把维护台资企业生产和管理秩序,保护台商合法权益作为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对于盗窃、诈骗、哄抢台资企业和侵害台商、台商企业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坚持优先办理,及时批捕、起诉,配合有关部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分子。1995年11月6日夜间,山东省胶南市红石崖镇大殷家村村民殷增飞等4人携带凶器,窜入台资企业青岛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打伤职工多人,抢劫人民币1000多元。案发后,胶南市检察院分管检察长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介入侦查工作。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长亲自主持会议进行研究,仅用一个多小时就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受到了台商的高度评价。
  (三)依法办理侵犯台商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案件,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1995年3月15日,台商翁翠端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纪科举报,称其公寓被他人非法侵占,恳请大陆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该院对此非常重视,检察长冯文生直接过问,当日即派员核实情况。经检察机关多方面做工作,终于使侵入翁女士公寓的王某、赵某承认了错误,退出了该公寓,受到翁女士的好评。
  (四)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投资台商的民事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台商就民事、经济案件判决不公的投诉,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受理,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纠正了错误的判决,维护了台商的民事合法权益。
  三、加强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拓宽渠道,理顺关系。在工作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国台办经济局台商投诉协调处等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海协会、台商投诉协调处等部门经常将其收到的台商投诉材料转高检院台办协助办理。对于这些投诉材料,高检院台办都及时分流处理,属于各业务部门的,移送反贪、刑检、民行等有关业务部门;属于举报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违法乱纪的,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由台办直接办理的,及时办理。今年1至6月份,已经办理这类案件6起。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台胞投资保护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专门发出《关于报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情况的通知》,要求北京、福建等六省市针对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中提到的问题以及存在的其他问题,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996年4月底以前将落实情况、改进措施和取得的效果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六省市报送的材料看,检察机关对于这项工作都比较重视,召开了台商座谈会,征求台商对检察机关的意见。从总的情况看,台商对检察机关提出具体批评意见的比较少,没有发现检察机关向台资企业乱拉赞助乱收费的现象。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台胞投资保护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学习、宣传不够深入,对涉及台资企业的民事、经济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不够有力,个别地方存在对台资企业内的经济犯罪案件未予及时有效地查处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对台胞投资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加强了对涉及台商和台资企业的犯罪活动的打击,并对如何开展对涉及台资企业民事、经济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重申了严禁检察机关以任何名义向台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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