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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按照常办[1996]秘字第18号函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检察系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整改。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这对于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非常重视,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及时发出通知,提出检察机关的贯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通过以后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对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重要性的认识,在检察工作中严格依照《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规定,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积累经验。
  二、充分行使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检察业务,加强同台办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主要从四个方面落实了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保护:
  (一)对于发生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内的侵占、挪用公司资金、公司职员受贿等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颁布以后,从法律上强化了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刑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以司法解释明确了侵占罪、挪用公司资金罪和公司职员受贿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受理、查处了一批发生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内的侵占、挪用公司资金、公司职员受贿等犯罪案件。例如,台商陈某与山东省工艺美术学院合资成立了济南艺成装饰有限公司,由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继颜挪用公款,独断专行,引起台商陈某极大不满,表示不再投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组织力量,突击审查公司财务,查清了张继颜挪用公司资金1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追究了其刑事责任,并向公司提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的检察建议,帮助其治理整顿,使公司效益明显提高,陈某非常满意,不仅将尚未到位的6.95万美元及时投入公司,而且表示要继续加大投资,使公司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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