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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报告

  (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使台商在祖国大陆的合法经营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有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台商能否在祖国大陆安心从事各种经贸活动的重要条件。因此,人民法院重视运用刑事审判手段,打击各种针对台商的犯罪活动,有力地保护了台商的人身和其他权益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例如,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长润、张德利等人勾结清禄鞋业有限公司内部员工盗窃台商巨额财物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贾俊(女)用色相勾引台商并与他人共同抢劫台胞案,等等,依法严惩了犯罪分子,保障了台商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法院还通过开展涉台行政审判工作,依法纠正行政机关涉及台商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台商的正常经营活动。
  人民法院在保障台商各项正常经营活动的同时,对于使用坑蒙拐骗等手法从事违法经营的台商,也依法给予制裁。唯有依法秉公办案,平等地保护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才能够使两岸的经贸交往和其他经济活动健康、持续地发展。


  我院在上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汇报中曾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台胞投资和其他涉台案件中遇到的难题主要是三个方面的:一是如何解决法律适用中的“法律冲突”问题;二是如何克服法律程序上的种种障碍;三是《台胞投资保护法》规定太原则,操作性差。目前这三大问题仍然存在,仍然迫切需要解决。
  首先是法律适用中的“冲突”问题。由于台湾地区与国家主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两岸开展交往交流后产生的合同、物权、侵权等纠纷所引发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越来越突出。比如,台胞到祖国大陆投资,其主体资格应适用什么法律来认定?国家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这是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遇到的难题。
  其次是涉台案件在法律程序上的种种障碍。第一,法律文书送达难。因为台湾当事人往往不在大陆而在台湾,送达法律文书目前尚不能委托台湾地方法院,而人民法院又不能直接到台湾去送达。第二,调查取证难。台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产生在台湾,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质证或举证反驳;同时,人民法院目前也无法去台湾调查取证或委托台湾地方法院调查取证。第三,传唤当事人或证人出庭难。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传唤时,由于有些当事人或证人在台湾,即使通过信函或公告送达了法律文书,如果他们拒绝出庭,人民法院难以解决。第四,判决执行难。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作出了判决,但若当事人将财产转移回台湾,那么判决就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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