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继续通过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各项审判活动,维护台湾同胞到祖国大陆投资和从事经贸往来的合法权益,为台商的各项正当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和法制环境。
(一)积极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依法公正审理涉台投资纠纷等案件,保护台商的正当权益
首先要依法保护台商的财产权。由于对祖国大陆法律缺乏了解及其他种种因素影响,不少台商到祖国大陆往往不用自己的名义而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投资活动。有些台商先在香港注册一个公司,而后再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在大陆投资。还有些台商采用隐名合伙的方式进行投资。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反映,在工商登记中直接以台商名义投资的企业到现在为止大约600余家左右,而在当地台办统计的具体有涉台因素的合资企业则有2000多家。台商的上述复杂而曲折的投资方式,导致了在实践中出现种种权属不清的纠纷。为维护台商的合法财产权,我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了解,曾先后依法公正合理地审理了林舜章诉洪金梅、洪金民股权侵权案(深圳),李平诉刘楚股权侵权案(广东),李钧杰诉陈信维内部股东纠纷案(福建),薛龙哲诉成都新兴中医药研究所合资纠纷案等等,使台商深信人民法院是实事求是、秉公办案的。
其次,要依法保护台商的知识产权。在两岸的经贸活动过程中,以知识产权作为投资方式和以知识产权为内容的商品交易逐渐增多。自《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重视涉台知识产权案件,及时依法地进行审理。例如,宝丽金唱片有限公司等23名原告诉许乐华著作权侵权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向他人提供原告的唱片模板,并委托他人批量复制后在大陆、香港和台湾等地销售牟利。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当即立案,及时审理,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理道歉、赔偿原告667万余元的损失,公正合法地维护了台商的知识产权。此外,福州达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泉州市区鸿达皮塑厂及福州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台湾味丹企业公司诉福建5家公司商标侵权和外观设计侵权案等等,都得到了认真、及时、合法地处理。
第三,通过民事、经济审判活动,保护台商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和其他正当的民事、经济权益。台商到祖国大陆从事商业贸易等活动,只要他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于他们的活动和正当权益就坚决给予保护。例如,台商吴明修与舟山市定海区海港水产购销公司之间的剑虾收购合同纠纷案,因供货方违约,台商吴明修向舟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当天立案,并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及时追回了应交付给台商的货款,并依法制裁了违约方。又如,在审理台商江清水、江清标诉厦门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并参照国际惯例作出了返还原告定金的判决,维护了台商的合法利益。其他如对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各类涉台案件,人民法院也都依法秉公审理,保护台商的各项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