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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
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
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我院接到你委常办(1996)秘字第17号来函并转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后,院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指示有关单位学习了《报告》,研究如何落实《报告》所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向福建、广东、浙江、上海、北京、四川等涉台案件较多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电话通知,通报了你委办公厅来函的内容,要求他们按我院电话通知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院。



  根据来函所提出的要求,我们认为,虽然《报告》的第二、三部分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没有直接涉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但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重要性的认识,掌握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内容,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做到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各级人民法院也正是按此要求做的,并收到了良好效果。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说,1992年以来,特别是《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经济案件大量增多,其原因除两岸关系发展迅速、台商投资剧增以外,这与人民法院认真及时地审理好每一件涉台案件,赢得了台商的广泛信任,使得他们愿意将经济纠纷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系。
  关于《报告》第三部分提出的下述建议:“台资企业集中地区的公安、司法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处理涉及台资企业的案件,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在此之前有些人民法院早已这样做了。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涉台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从省法院到各中级法院都普遍成立有涉台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有些地方法院还成立有专门审理涉台案件的合议庭。这些做法,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了涉台案件审判的高效有序进行。我们要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都要有专门的审判组织处理涉台案件,并由一名院领导负责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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