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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执法工作的报告

  (二)关于设立台资银行问题
  目前,我银行已对台商信贷实行了政策倾斜。台商投资企业配套基本建设贷款从1995年开始已列入国家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之中,如需调整,可由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核定的基本建设贷款盘子内考虑。对项目效益好、产品有销路的台商投资企业流动资金所需贷款,由银行给予支持。
  为吸引和鼓励台湾银行业来大陆设立机构,人民银行根据“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制定了比外资银行优惠的政策(例如,允许台资银行不必满足在大陆先设立代表处两年的要求即可直接设立营业性机构等),还针对两岸金融交流的现状,特许在大陆有重大投资项目的台资集团申办金融机构。但为了保护客户利益,避免信贷风险,须从严审批。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已先后批准台资集团开办了1家独资银行(宁波协和银行)与上海浦东开发银行,合资成立“华一”银行。  
  (三)关于仲裁机构问题
  《仲裁法》公布施行后,一些地方先后成立了仲裁委员会,有的也开始受理涉台仲裁案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台仲裁工作的政策指导。考虑到涉台仲裁在性质上不同于涉外仲裁,在法律适用、裁决执行等方面与单纯的祖国大陆企业之间的纠纷仲裁也有所不同;为便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继续受理涉台仲裁案件,开展两岸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可考虑建议由该会挂牌“海峡两岸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可考虑聘请若干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台办会同国务院法制局、贸促会另行拟报告请求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关于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问题
  1987年10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第四项曾明确规定:“台湾同胞在大陆购买飞机票、火车票、船票及住宿饭店,享有与大陆旅客同等的待遇。”后来有些部门在执行中提高了台胞的有关票价。1994年交通部再度统一船票内外价格,1995年铁道部统一火车票价格。民航机票也将在1997年内统一价格。今年,国家旅游局与国家计委联合下文要求各旅游企业在涉外经营中不得再制定中外旅客两种不同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对已存在的中外两种价格和收费标准要实行并轨。我们将进一步商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关于在与台胞投资有关的劳动就业、暂住户口、入出境等方面的问题,我们拟商劳动部、公安部,在基本维持现行台胞在大陆就业及暂住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给台胞投资者及其聘用的台湾省籍员工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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