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几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对制定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若干问题进行研究。经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情况和意见如下:
(一)关于制定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条例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我们将继续长期执行鼓励台商投资的政策,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各地政府和广大台商的意见,总结台胞投资保护法两年来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条件已趋成熟。目前,外经贸部、国务院台办会同有关部门已着手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起草实施条例,主要是细化台胞投资保护法条文,充实内容,增强可操作性,着重解决台商关心的热点问题。建议遵循以下指导思想:(1)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根据台胞投资的性质属于特殊的国内投资的界定,对台胞投资保护性规定的细化,体现“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将切实维护台商的一切正当权益”的宗旨。(2)妥善处理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与《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
“22条”)的关系,实施条例应体现
“22条”等法规性文件中仍需继续执行的有关鼓励台胞投资的政策。(3)正确处理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与地方制定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关系,充分吸收有关省、市台商投资立法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得与实施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特别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台商投资立法可适当区别对待,仍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授权上述经济特区制定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办理。
实施条例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台胞投资保护法条文的具体化。着重解决台胞投资者的界定、法律适用、投资方式、投资待遇、征收补偿、纠纷处理的具体说明等。第二类,体现台胞投资保护法宗旨的内容,如税费法定、非商业性风险保险等。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台商反映强烈,也可考虑予以规定。以上两类问题尽量在实施条例中解决,如有不便在条例中规范的,也可考虑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或采取其他公开适用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