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继续对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要将制止乱收费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不仅注意抓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和行业职工中的问题,更要重视解决政府行为和部门行为中存在的问题。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多次明确的规定: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对新项目的设立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权集中到中央和省两级,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审查批准,省级以下 (包括计划单列市)政府和部门,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票据管理,改进收费方式,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坚持亮证收费。对设立不够合理或收费过高的项目要进行调整。
针对台商反映强烈的过多的年度检查问题,拟进一步商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一是取消不必要的年检,对于可有可无、内容重复以及可纳入正常法律管理范围的年度检查,要予以取消,必要的检查项目须经国务院同意;二是对必要的年检内容进行归并,统一进行综合年检;三是把检查监督与为企业服务结合起来,在进行年检的同时,注意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侵害台商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
在台商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涉台部门要商公安机关组织业务精、能力强的专业力量负责处理涉台案件,加强对侵害台商投资企业案件的处理。继续把侵害台商投资的案件列为严打斗争的重要内容。台商投资企业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后,请当地公安部门组织警力迅速侦破;对直接威胁台商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台商投资区实行重点保护,加强警力巡逻,为台商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五)健全制度,明确职责,统一协调,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台胞投资保护法的贯彻落实,涉及到许多部门。各部门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对于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事件,相关部门应统一行动,协调配合,服从大局。国务院台办及各级台办应履行“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的职能,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台胞投资保护执法工作中的问题。
把做好台商投诉纠纷处理工作,看成是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建立和健全台商投诉机构,具体受理台商的投资纠纷,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真正做到使台商投诉有门,违法必纠。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做好台商投诉纠纷的仲裁工作。配合法院做好涉台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处理台商投诉案件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处理不公的案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在保护台商投资合法权益时,也应坚决依法打击不法台商的违法活动,保护大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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