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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检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情况的报告

  三、贯彻执行《农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职能,打击犯罪,对贯彻实施 《农业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农业法》的贯彻实施涉及许多方面,需要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检察机关通过查办案件,发现贯彻实施《农业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农业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有相当部分的基层单位和群众对《农业法》缺乏了解,个别基层领导对这一法律的贯彻执行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二是《农业法》的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其他相应配套的法规较少,操作难度大,有些违法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三是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农药、化肥、种子等物资的生产、流通、管理等规定比较混乱,特别是政出多门,利益驱动,有些地方和部门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造成制假、售假泛滥。四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干扰,执法力度不够,“以罚代刑”案件较多,制假势头难以遏制。
  为使《农业法》切实有效地得到贯彻落实,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进一步重视《农业法》的实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保护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依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二是进一步加强《农业法》的学习宣传。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面向基层,面向广大农民群众,作到依法兴农、护农。三是各级人大可结合实际,制定保障《农业法》具体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对生产、经营农药、化肥、种子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营,把好审核检验关,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四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强公安、检察、法院以及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加大打击坑农害农违法犯罪的力度。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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