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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检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情况的报告

  二、加强法律监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农业法》的各种犯罪活动
  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对制售假劣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农资乱涨价,挪用农业资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毁占耕地、粮田,污染农业环境,破坏农业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案件,依法严厉查处,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
  1.严厉打击盗窃耕牛犯罪案件。长期以来,不少地方农村盗窃耕牛现象严重,不仅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也给农民生活带来不良影响。为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实施,保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检察机关对盗窃耕牛案件有一件查一件,快捕快诉,坚决打击。1995年湖南省株洲市查处盗窃耕牛案66件110人,被盗耕牛128头,追回53头,有效地打击了盗窃耕牛犯罪。
  2.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种子、化肥犯罪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对农业生产危害极大,直接损害农民利益。山东省检察机关注意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对此类案件做到有案必查,从重从严惩处。据不完全统计,自1993年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案件,查获假化肥、假农药、伪劣种子6万多吨,犯罪数额逾千万元。菏泽地区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制售假农药、假化肥、假劣种子等各类案件63起,批准逮捕8人,起诉5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人,有效地遏制了坑农害农“三假”案件的发展势头。山东省长清县检察院于1995年10月查处了一起贩卖假种子案件,案件李生坤、李贵俊贩卖的假冒“掖单2号”玉米种子4500余斤,销售范围涉及两县6个乡镇的67个村,使3000余亩良田受害,导致减产63万余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长清县检察院在严厉查处犯罪的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合理赔偿农民损失,向受害农民发放补偿费20余万元,稳定了群众情绪。安徽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坚决查办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案件,保护农民利益。阜阳地区1994年以来共办理“三假”案件37件,其中1至5万元21件,5至10万元8件,10至20万元6件,20万元以上2件。通过查办案件,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坑农害农案件的发生,净化了农资市场,深受农民欢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3.依法惩处破坏农电水利设施犯罪案件。农电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农电水利设施遭到破坏,将会严重威胁农业生产,不少地方的农民为防犯罪分子而通夜守水守电。1995年,湖南省株洲市检察机关查处破坏农电水利设施犯罪案件41件,人犯51人。通过依法惩治犯罪分子,保护了农电水利设施,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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