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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检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检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根据常办[1996]秘字第14号通知要求,我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部分提出的有关问题和第三部分有关建议的内容,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行了检查和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察机关执行《农业法》的主要情况
  《农业法》颁布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加大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发出《关于继续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精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对于贪污、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农用生产资料资金和提留统筹款及其他款物的案件;硬性乱摊派、乱提留,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案件;滥用、挥霍农用资金,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政治影响的案件;农村基层干部或执法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农民的案件,要坚决查办。对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化肥、劣质种子、劣质农机具等坑农、害农的犯罪案件,要及时予以惩办。
  广大检察干警普遍认识到,《农业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严厉打击农业违法犯罪案件,保障《农业法》的统一、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各级检察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山东省成武县检察院与县农业局联合,出动宣传车深入全县18个乡镇500多个自然村巡回宣传,印发宣传材料300余份,在县城和乡镇政府张挂宣传标语和横幅近百个,将《农业法》和有关案例汇集成册,印发乡镇站所300多册。安徽省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宣传报道一些有影响的典型案件,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颍上县检察院在查处凤台县种子公司职工张本德销售假稻种一案时,利用县、省、中央等多渠道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群众举报犯罪的积极性大大增强,对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针对本省是个农业大省的特点,狠抓了《农业法》的学习贯彻。省院专门成立了学习、宣传、贯彻《农业法》领导小组,对全省检察机关如何贯彻执行《农业法》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一些分市院、县区院开展送法上门的法律咨询活动,自觉把服务贯彻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发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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