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减负”“打假”,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法院针对近年来农民负担反弹的情况,通过审判活动依法减轻农民负担,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湖北省保康县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个别银行在向农民贷款时擅自提高利率标准,谋取非法收入;审理农村债务案件中,发现有的农村基层组织超标准向农民收取提留款或进行各种摊派,并把非法款项转换成债务形式。对这些超标准的利息、违反政策收取的提留款以及各种摊派,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共依法为农民减除各种不合理负担28.57万元。江西省黎川县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也依法为农民减除不合理负担21.3万元。一些农民高兴地说,现在农民负担也有法管了。
各地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还重视制裁利用伪劣农用生产资料坑农害农的行为。如浙江省富阳市大源镇房庆村1994户农民于1995年3月至5月先后从富阳市种子公司购入该公司从安徽省肥东县种子公司购进的“Ⅱ优63”种子1625公斤,价款2.6万元,共种植水稻2086.88亩,至8月中旬,水稻出现异常,经中国水稻研究所等部门鉴定,“Ⅱ优63”系假种子,致使该市种植该种子的稻田绝收。1994户农民向法院起诉。富阳市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富阳市种子公司、肥东县种子公司等赔偿农民经济损失205万余元。又如江苏省赣榆县1153户农民从赣榆县农业局所属的城南乡农技站购买了 8012公斤代号为8753—2型稻种,种植面积1140.7亩,秋季收获水稻严重减产,有的甚至绝产。经连云港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鉴定,该种子的结实率仅为30%左右。后1153户农民联名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调解后,县农业局及所属的城南乡农技站赔偿了农民经济损失30万元。现赔偿已兑现,千余户农民非常感激。
(五)加强司法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完善了管理
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农案件中,普遍加强了司法建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堵塞漏洞,完善了管理。如江西省会昌县法院在办案中发现农民在耕地上违法建房的问题十分严重,即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违法建房导致耕地减少应引起重视”的建议,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及时召集法院、土管、城建等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由土管局牵头,法院、城建部门配合,成立“乱占滥用耕地清理工作组”,并由一名副县长带队,采取措施,促使一千余亩耕地得以返耕。又如湖北省仙桃市法院根据近年来该市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增加的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加强合同鉴证工作和增设仲裁机构的建议,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再如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根据本地区种子市场比较混乱,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及时向农业局、质量管理标准局发出整顿种子市场的建议,被及时采纳,两局及时按照《
种子管理条例》规定,对种子管理实行了三统一,即统一计划制种,统一调运,统一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