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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报告

  (五)加强监督指导,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辖区农村范围较大的法院要注重收集社情民意,加强信息反馈;上级法院对涉农案件的审判应加强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对于在审理涉农案件中发现的当前农村和农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此外,要适时选择一些重大、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办案效果。
  三、取得的效果
  (一)各级法院普遍重视和加强了涉农案件审判工作
  最高法院通知下发后,各地法院组织进行了认真学习,大家进一步提高了对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各地法院普遍加强了对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和矛盾易激化的涉农大案要案以及集团诉讼案件,各地法院的一把手都亲自抓,分管院领导直接负责,并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和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审判骨干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即解决了矛盾纷争,又稳定了社情民心。此外,各地法院还从当地实际出发,推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如湖北省仙桃市法院成立了专门审理坑农害农案件的合议庭,吉林省长春市两级法院开展了涉农案件专项审判活动,山东省济宁市两级法院建立了农村司法联络员制度,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告状难”问题
  各地法院鉴于目前许多农民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知识比较匮乏,大多不知道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通过印发公告、以案讲法等方式积极进行法制宣传,使农民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如何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民起诉到法院依法应予受理的涉农案件,不论起诉的对象是谁,不论标的大小,都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对于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投诉,各地法院耐心作解释和法制宣传工作,帮助和指导农民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和途径。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实行减收、缓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告状难”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了对各类涉农犯罪的打击力度
  各地法院结合当前开展的“严打”斗争,将盗窃、破坏或者故意毁坏农业生产资料的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和兽药犯罪,贪污、挪用农产品收购资金、农业资金、农业贷款和提留统筹款、农业税款犯罪,列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犯罪,保护了农业生产,促进了农村的社会安定。如江西萍乡市的林如海、陈德宽、林如友、林发良、陈德清等9名犯罪分子,先后在该市白源、郊区等乡村作案31次,窃取了33台变压器内的铜线,造成直接损失20万余元及一千亩粮田遭受干旱、数万农民用电受阻的严重后果。最近萍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林如海、陈德宽、林如友死刑,判处林发良、陈德清死缓,其他4名同案犯亦给予了严惩。又如河南省武陟县法院最近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销售伪劣玉米种子案,依法判处私自销售玉米种子,致使3482亩玉米减产10万余斤的王田喜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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