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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报告

  针对上述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最高法院研究制订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各地法院根据最高法院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研究改进了工作,并向我院写出了专题报告。
  二、改进措施
  最高法院在通知中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涉农案件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针对有的法院、有的审判人员对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不够重视的情况,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涉农案件审判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使大家都认识到,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党和国家历来注意抓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农案件处理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能否取得成效,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农村改革开放进程和社会政治稳定。因此,涉农案件的审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对此,各级法院的领导和广大审判人员必须保持十分清醒的头脑,要从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实施农业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对涉农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涉农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具有很强的季节性,一旦拖延,将会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正常的生活。因此,最高法院强调,对依法属于法院管辖的涉农案件,要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以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对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领导,适当调整和充实审判力量
  对涉农案件审判工作,各级法院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要配备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审判人员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审判力量不足的要充实,对条件不合适的要适当予以调整。
  (四)严格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
  最高法院对严格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一是要加强对涉农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盗窃、破坏或者故意毁坏农业生产资料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判处。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的犯罪分子,在从重判处主刑的同时,注重适用附加财产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对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要依法判决予以赔偿;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要一律予以没收。对贪污、挪用农产品收购资金、农业资金、农业贷款和提留统筹款、农业税款犯罪的,要依法予以严惩。对贪污、侵占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款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检举、揭发、控告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依法审理好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案件。审理涉及毁占耕地、粮田,污染农业环境,破坏农业资源等案件,要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违法批地的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撤销;对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要依法判决给予赔偿,以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要从稳定土地承包制出发,既要依法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和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要维护农村基层组织对土地的依法管理,促进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审理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非法加重农民负担的行政案件,要坚决排除干扰,依法受理,及时判决;对因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而此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要依法判决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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