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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三、执行两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少数领导干部对保护自然资源和人类生态环境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将滥伐林木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手段之—,乃至纵容、庇护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给司法机关执法增加了难度和阻力。一些贫困山区的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不认为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狩猎是犯罪行为。
  2.执法办案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各类犯罪打击不力,以罚代刑现象比较严重。四川省非法狩猎、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屡禁不止,从近年查处的情况看,1994年起诉2件,1995年批捕1件2人。1995年7~9月宜宾、自贡、泸州、内江、重庆5个地、市行政处罚878人,捣毁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窝点13个团伙10个。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极不成比例。许多行政执法机关将构成犯罪的案件以行政罚款了事,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诡秘,集团化犯罪突出,组织严密,调查取证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案件查处难。司法机关办案经费、交通工具上的困难制约了执法活动。
  3.立法上不完善。一是法律规定上存在空档。《森林法》规定盗伐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28条规定处罚 (最高刑为三年)。数额巨大的按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处罚(最低刑为五年)。在量刑幅度上出现3年以上5年以下的空白档。二是法律规定刑罚偏轻,特别是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与盗窃罪相比,法定刑偏低,罚不当罪,使得一些严重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建议
  为了更好地执行《环境保护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国家、集体财产、自然资源免遭破坏,建议人大完善相关的刑事立法,各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办案,高法、高检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及时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法制观念,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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