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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2.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对《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根据高检院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将其作为“二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干警学习,提高学法、守法意识和执法水平。为改善执法环境,检察机关运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利用“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开展纪念宣传活动。
  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广告舆论,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项活动推动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和宣传。以江西上饶、甘肃平凉地区和山东东营市为例,检察机关与当地林业、环保等部门配合,深入城镇,面向社会开展宣传咨询活动。据不完全统计,三个地区宣传该法出墙报24047期,举办培训班2781期,培训骨干 85721人(次),开展竞赛1100场,印发宣传材料55万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与林业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始终把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之一。同时重点监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重罪轻判问题。
  近年来,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和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安排,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开展专项打击和专项整治。山西省晋中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把地处太行山腹地贫困山区的五个县作为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重点地区,加强办案力量和业务指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吕梁地区是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多发区,全区办理此类案件占全省的三分之一。两级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深入林区抓捕,罪犯。教育当地群众靠劳动致富,保护自然环境,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目前,这一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大大减少。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一些地方通过建立法律服务和综合治理联系点的办法,共同做好预防犯罪的工作。山东省东营市地处黄河入海口,国家批准建立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有10万亩刺槐林,海洋生物800余种,鸟类187种,被列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32种,有全国唯一的一块新生湿地,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检察机关主动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强化管理,使这一保护区从未发生过乱砍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珍贵野生动物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办理《环境保护法》涉及的几类犯罪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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