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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接到常办[1995]秘字第143号文件后,高检院立即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对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山西、山东、江西、河南、四川、广西、广东、福建、海南等14个省进行了重点抽查。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情况
  《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各级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改进执法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贯彻执行该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强工作部署
  针对近年来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时有发生且刑事处罚较少的状况,高检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要把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狩猎、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作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坚决依法纠正有关执法部门以罚代刑、徇私枉法、不严格执法的现象。在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的专项斗争中,加强同林业公安、法院、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配合。结合办案开展检察建议、免诉帮教、法制宣传等活动,减少和预防犯罪。
  各级检察院结合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提高对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重要性的认识。高检院与有关部门配合,起草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等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一些省市根据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下发了一些指导性文件。例如,四川省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等执法性意见,对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统一执法、遏制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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