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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环保法情况的报告

  (二)加大对环保行政案件审理工作的力度
  对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等方面的环保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时审理。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根据立法精神,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生态平衡,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出发,妥善处理。坚决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其合法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
  (三)积极审理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行政机关提起的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的民事案件
  特别是对那些涉及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更是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严格审理。如广东某市52名居民状告某公司因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一案,人民法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由该公司对52名居民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防止了矛盾激化。
  (四)及时办理环保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
  对一些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注意做好疏导工作,既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又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对一些无视环保法律规定,严重污染环境且有支付能力的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中,特别注意在严格审查的前提下,及时执行,其中时间最短的一案仅2天。如某中药厂将锅炉除尘器闲置,常年向外排放有害烟尘,污染大气。环保部门多次限其整改并罚款5000元,该厂既不接受罚款,又不整改。法院受案后,深入药厂宣讲法制,仅2天时间,该厂就交纳了罚款,并维修了除尘器,控制了污染源。
  (五)依据审判中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地方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这一做法,引起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部门的高度重视,对促使有关部门完善制度,提高国策意识发挥了有效作用。
  (六)结合办案,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把违反环保法的典型案例和依法保护环境的好典型作为生动的教材,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扩大宣传。对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进行专门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自觉遵守环保法的意识,改善执法环境,以不断减少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
  在法院审理环保案件过程中,我们感到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环保法的干扰仍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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