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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环保法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环保法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你厅送来的常办[1995]秘字第143号函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收悉。我院对环保法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组织有关人员座谈学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丙乾1995年8月2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法情况的报告。我们还将该报告发送海南、辽宁、天津、湖北、四川、浙江、上海、广东、山西等高级人民法院,请他们针对报告中所提问题,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并将情况、案例材料等报送我院。
  现将人民法院执行环保法的基本情况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在办理环保行政、环保损害赔偿、环保执行等案件中,严格依照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案。从1992年至1995年的四年中,全国法院一审共审结环保行政案件1848件,环保损害赔偿案件277件,环保执行案件5254件。制裁了环保违法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注重抓组织机构的落实
  涉及环保方面的案件,人民法院分别由行政庭、经济庭、民庭、执行庭办理。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各级法院仍然十分重视。有的法院针对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污染、破坏环境,群众上访告状多的情况,还设立了专门审理环保案件的合议庭。
  为提高环保案件审判工作质量,各级人民法院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各项环保立法及地方性环保法规,注重提高审判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思想认识,积极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环保专业的审判人员。为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还聘请环保等部门的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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