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黑龙江、吉林、山东、山西、江西、四川、广西、云南、海南等9个省的不完全统计,93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批捕2854件5910人,起诉3298件5718人,免予起诉40件107人;办理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案件批捕524件785人,起诉539件746人,免予起诉17件24人。广西、黑龙江两省检察机关两年来受理重婚案件530件913人,立案201件349人,起诉76人,免诉194人。
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职能,依法打击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刑事犯罪。四川省检察机关坚持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把案件的疑难点解决在受案前,不贻误战机。南充市高坪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以许俊为首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案件,该团伙16名被告强奸、强迫20余名女青年、女学生到广东肇庆卖淫。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受案后仅用两天时间就查清疑点,批准逮捕8名案犯,确保重特大案件在检察环节不梗阻,及时配合了春节前的“严打”斗争。山西省检察机关针对卖淫嫖娼案件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的严重情况,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强化立案监督工作,把“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现象作为重点来抓。如乔海山容留妇女卖淫一案,被告人乔海山在经营旅店期间,为卖淫妇女拉客、提供场所,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公安机关仅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山阴县检察院依法对其立案侦查,法院以容留妇女卖淫罪依法判处乔海山有期徒刑三年,有效地遏制了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生。甘肃省陇南分院查办的以王双武、宋俊堂等人为首的32人拐卖妇女、儿童特大团伙案件,起诉法院后,4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他28名案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严把了执法关。特别是通过办案进行法制宣传,震慑了犯罪,增强了公民的守法意识,扩大了预防犯罪效果,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与公安、法院、人大、政协、妇联等部门的联系,加大了工作力度,为开展专项打击与治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通过办案,使很多地区的犯罪率大幅度下降,有效地遏制了犯罪上升势头。广西检察机关办理拐卖妇女犯罪案件,1993年批捕296人,1994年批捕265人,1995年1至10月批捕184人。几年来,拐卖妇女犯罪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山东省检察机关受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批捕人犯1992年596人,1995年1~10月278人,下降了53%。受理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案件,批捕人犯1992年53人,1995年1~10月26人,下降了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