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接到常办[1995]秘字第108号文件后,高检院立即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执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对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山西、山东、江西、河南、四川、广西、广东、福建、海南等14个省进行了重点抽查。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情况
《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各级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改进执法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贯彻执行该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强工作部署。
针对近年来卖淫嫖娼丑恶现象死灰复燃并且迅速蔓延的状况,高检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要把打击卖淫嫖娼犯罪作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坚决依法纠正有关执法部门以罚代刑、徇私枉法、不严格执法的现象。在打击卖淫嫖娼的专项斗争中,加强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配合。结合办案开展检察建议、免诉帮教、法制宣传等活动,减少和预防犯罪。
各级检察院结合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提高对贯彻执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要性的认识。一些省市根据本地区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下发了一些指导性文件。例如,四川省检察院与有关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如何适用刑事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打拐专项斗争的意见》等执法性意见,对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统一执法、遏制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