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法院在处理涉外、涉港澳台离婚案件中,注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如江某(男,香港居民)诉林某(女,住内地)离婚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时,江某出具两张在香港借款48万元并经香港律师证明的证据,称该款用于购买深圳的房屋和做生意,请求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男方在香港委托我国司法部承认的香港律师代为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法院坚持庭审质证并审查证据实质内容之后,再决定是否采纳,而不是盲目轻信采用。后查实,江某在深圳购房在先,借款在后,且对做生意亏损的说法无证据证实。故法院对这笔债务未予认定,有效地保护了女方的权益。
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离婚案件中,有关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许多法院判决由境外、港澳台一方一次性付款,不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男方在大陆没有任何财产,不能一次性付款,确需分期支付的,责令其提供担保。判决后男方不自觉履行的,由法院向担保人执行抚养费。这些措施有力地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执行工作,使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为了确保判决书的顺利执行,各地法院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审执结合,即在案件的审理阶段就要树立执行意识,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采取一些有效的保障措施。如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受理的徐某某与葛某某(女)离婚一案,夫妻原来十分恩爱,葛某某支持徐某某上大学、考研究生、出国留学。徐某某却在出国两年后提出离婚,致使葛某某精神受到刺激;法院多方做工作,没有和好可能。为了解决葛某某的生活困难,法院通过写信、电话等方式要徐某某给予葛某某适当的经济帮助,并要其先将款汇回国内。在收到1.5万美金的情况下,法院召集当事人及代理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葛某某对此非常感激。二是先予执行,即在裁判之前,对涉及生活必需的财物先予执行。三是充分依靠当事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办案效果
为了遏制强奸,拐卖妇女及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基础上,各地法院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在这几类犯罪严重的地区,通过公判大会、新闻发布会和集中报道进行法制教育,选择典型案例,深入发案地或乡村、厂矿、学校就案讲法,组织有新悔悟的犯罪分子或被害妇女现身说法,扩大了打击这几类犯罪的声势,威慑了犯罪分子,提高了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妇女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针对买卖、包办、强迫婚姻在农村再度抬头的现象,各地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还加强对《
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对收受高额彩礼或以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民事制裁。同时,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帮助婚姻登记部门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