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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执法措施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报告

  二、成立专门审判组织,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组织保证
  去年以来,一些法院成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庭”,由法院长期从事涉及妇女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女法官担任法庭庭长,由妇联的同志担任特邀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妇女儿童投诉的刑事自诉案件与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关的民事案件,进行指导、服务和调解工作。如山西大同市中级法院、城区法院等于1995年4月份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庭”后,到1995年底,共接待妇女投诉252件,其中指导诉讼192件、法律咨询91件、诉前调解54件、开庭审理15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去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期间,山西省高级法院主管民事的院长就该法庭的情况在非政府论坛活动中作了发言,并同时配播了该法庭的工作录像,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三、加强司法解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城市住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离婚妇女住房难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有些妇女由于原住房是丈夫单位分配的,离婚后只得暂时栖身干娘家或朋友处。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于今年二月印发各级人民法院执行。这个解释明确提出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公房使用、承租问题要“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九种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比如,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等等。解释还规定对于离婚的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承租权的,可以暂时居住。总之,这个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正确处理公房使用、承租问题提供了依据,对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在审理具体案件中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为了使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坚持依法办案与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相结合,公正处理与适当照顾妇女权益相结合,支持妇女的合理要求,使妇女生活有着落,工作无后顾之忧,心理上安定舒畅。如陕西省渭南市中级法院针对一些农村离婚妇女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坚持做到与乡镇政府、村组及时联系做好工作,提出司法建议,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又如湖南益阳市两级法院,为了更好地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的规定,针对部分村民重男轻女、个别甚至有抛弃女婴的现象,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农村女婴的保护。赫山区衡龙桥村民陈某,为达到生儿子的目的,以医生暗中将其男婴换成女婴为由,将刚出生六天的亲生女儿抛弃在妻子分娩的医院。此案诉到法院后,审判人员专程到长沙、北京请专家进行亲子鉴定。确认其亲子关系后,又多次前往陈某居住地宣传国家政策法律,终于使陈某一家回心转意,不仅燃放鞭炮将女儿接回,而且主动偿付了医院为抚养女婴的全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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