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执法措施贯彻执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报告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办[1995]秘字第108号通知,现将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中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
《妇女权益保障法》)、改进执法措施及其效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贯彻
《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一、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强奸、拐卖妇女及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等残害妇女的犯罪
在贯彻实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及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等残害妇女的犯罪活动。一是领导重视,狠抓落实。各级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亲自抓这项工作,有的深入案发地听取汇报,了解案情,解决问题,保证一些重大案件及时审结;有的亲自担任审判长参加重大案件的审理。广东省中山市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了六起残害妇女犯罪的大案。山东高级法院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合议庭、审委会把关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四川高级法院强调审理这几类案件的审判人员要相对稳定,以确保办案质量。二是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方针。各地法院将这几类犯罪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对那些罪大恶极,影响恶劣,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杀的坚决杀掉。同时,各地法院还强调审理此类案件的审限,克服困难,依法及时审结。三是积极开展专项斗争。最高法院针对这几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及时召开电话会议,部署各级法院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斗争。各地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并根据当地的治安情况作了具体安排。重点地区的法院抽调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今年严打以来,在严厉打击其他刑事犯罪的同时,也加大了打击这几类犯罪的力度。通过开展专项和严打斗争,依法严惩了一批强奸、拐卖妇女及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有力地遏制了这几类犯罪的发展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