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改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
权益保障法》执法措施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办[1995]秘字第107号函及附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报告》收悉。我部对《报告》中涉及到的有关妇女就业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拟采取的有关改进措施报告如下:
一、关于妇女就业问题
(一)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禁止对妇女就业歧视。要认真贯彻《
劳动法》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防止对妇女就业的歧视,贯彻执行“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法律规定,并健全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为妇女平等参与就业竞争创造有利条件。
(二)实行有利于妇女就业的产业政策,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九五”期间,要努力保持女职工的就业增长幅度不低于男职工。注意在调整产业结构中,实行有利于增加妇女就业机会的产业政策,使妇女就业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渐趋合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工种和行业,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和扶助失业下岗女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同时,积极促进乡镇企业及其他非农产业的发展,吸收更多的农村妇女就业。
(三)加强妇女的职业培训,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对妇女的职业培训。针对妇女就业存在的问题,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发挥政府、企业、妇女组织、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妇女自身的作用,建立政府指导和扶持下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培训网络。劳动部门将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妇女的特点,在城乡妇女中大力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要在今后努力保持每年培训待业女青年的人数占培训待业青年总数的50%左右。同时指导各地乡镇劳动服务站,结合组织劳务输出,积极开展对农村女性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