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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执法工作的报告

民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执法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我们认为,《报告》提出的在婚姻领域妇女合法权益保障中存在的向题是中肯的,建议是可行的。现就我们的改进思路和措施报告如下:
  一、关于《报告》提出的有些农村还存在着包办和买卖婚姻,部分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早婚、结婚不登记的情况比较严重,一些地方出现重婚、纳妾等违法犯罪现象的问题。首先,我们要采取针对性宣传与普及性宣传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加大婚姻法制宣传的力度,使公民和婚姻当事人都懂得在婚姻行为上,同样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婚姻法律的尊严,将严格依法办婚事作为婚姻当事人的自觉行动。第二,通过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宣传婚姻法,教育公民认识到包办、买卖婚姻是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重婚、纳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广大群众对这些丑恶的社会现象和违法行为更加深恶痛绝,进行举报、监督。第三,加强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制度。1994年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条件、要求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我们已分期分批地对婚姻登记管理员进行了培训,教育婚姻登记管理员严格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理,严把登记关。要求他们在办理登记时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登记的条件,尽可能防止和减少重婚和不依法办理登记的现象发生。第四,由于结婚不登记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流动人口,这是新形势下婚姻管理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我们已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对流动人口中暂住人员婚姻登记的管理办法,以便对这部分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进行有效管理。暂住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已有初稿,现正在征求意见。第五,治理早婚、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等违法行为。早在八十年代后期,我们就将此任务作为婚姻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倡导登记机关建立婚源制度,集中一段时间对违法婚姻进行大张旗鼓的查处,取得了一些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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