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法》实施以来,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虽然逐步增强但仍然很薄弱,缺乏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的手段和条件,尚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目前五分之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尚未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已有的技术开发机构大约有一半基本上不能胜任本企业的技术开发任务,四分之一左右基本上投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个问题,除了由于相当一部分科技力量尚未进入企业和企业科技进步动力不足等原因外,还与国家鼓励和引导其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政策缺乏力度有关。
(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亟待完善环境
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还很小,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高技术产业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缺乏适合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资渠道和环境,风险投资机制尚未建立,大量水平高、前景好的高技术成果无法转化并尽快形成产业,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以及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上,特别是在税收政策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扶持措施。
三、意见和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科技进步法》,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体制,建立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科技进步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历史、体制上的原因,也有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矛盾、新问题,既受到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制约,也还存在观念、意识上的差距,是诸多复杂因素的综合反映。问题的彻底解决,还要靠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1996年9月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已确定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关键是抓好落实工作。要在稳定一支精干的国家科技队伍和加强基础研究的同时,继续推动绝大部分科技力量更加有效地进入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领域,解决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国务院要督促各部门、各地方,按照“调整结构、转换机制、分流人才”的基本思路,进一步明确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进程,督促国家科委加快拟定全国性的科技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各级政府要加紧研究、尽快出台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有关措施,以人事、产权和社会保障制度为重点,引导和促进各类科研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国家科委要积极组织实施科技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全面带动产业部门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并启动社会公益部门和地方的试点,从整体上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