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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997)

  (四)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增强了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近年来,在总结粮价放开、经营放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特别是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提供了财力保证。今年,国务院及时制定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调控作用,缓解了主产区粮食库存和收储压力。为了确保农民生产的粮食能够收得进,储得下,国家还安排了25亿元简易粮库建设贴息贷款,租用改造社会闲置仓储设施,缓解了仓容不足的矛盾,对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起了重要作用。同时,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也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保护了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五)加大新技术推广力度,促进农业快速发展。依靠科技兴农,把推广农业新技术作为增产增收的有效途径,已经成为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共识。宁夏每年在正常安排农业科技投入的基础上,再安排科技兴农专项经费1000万元,用于能影响和带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技术和产业开发的示范。同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在98%以上的乡镇建立和完善了农技、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技术服务网络。贵州省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油菜等优良品种应用面积已达2000万亩,育苗移栽、旱育秧、间作套种等新技术也在逐步推广。江西省在抛秧、沼气、改良土壤等农业科技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湖南省统一对乡镇农业“七站”实行了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所需经费采取市、县、乡三级负担的办法,稳定了乡镇农技队伍。同时,推广投入少、见效快、效益好的旱育秧、软盘抛秧、两系杂交稻等实用新技术,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制定配套法规,保障《农业法》的有效实施。为了有效地实施《农业法》,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一些省区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些实施《农业法》的配套法规。国务院制定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四个行政法规。国家计委、农业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粮食储备局、土地管理局、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50多件行政规章。宁夏、贵州、江西三省区共制定了29件地方性法规。对《农业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的四个省也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农业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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