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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997)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7年12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布赫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决议,常委会于今年10月组织了第四次《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现在,我向常委会报告这次检查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农业法》实施的主要成效
  这次对《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检查,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严格依法办事,注重检查实效,把农业投入、农产品流通(粮食、棉花收购价格)、农民负担和制定《农业法》配套法规等方面情况作为重点,并跟踪检查前几年《农业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突出问题的解决情况和改进执法的情况。这次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常委会组织检查组检查与地方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过程中,听取了国家计委、农业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农业法》的情况汇报;组织了三个检查组分赴宁夏回族自治区、贵州省和江西省进行了重点检查;并请广东、甘肃、湖南、辽宁四省人大常委会对本省实施《农业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常委会检查组除听取宁、黔、赣三省区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和进行专题座谈外,还深入到所属的九个地市、十九个县(市),与基层干部群众进行了座谈讨论,走访了一些农户,考察了部分农业基础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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