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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997)

  (一)当前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仍然不高,执法的任务相当艰巨
  产品质量法实施四年来,我国的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质量状况不容乐观。1992年至1994年连续三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在70%左右的低水平徘徊,虽然1995、1996年略有上升,但仍在75—78%之间。部分产品特别是涉及人民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较多,产品更新换代慢,高技术含量、高创汇、低能耗的产品少,在国际、国内市场缺乏竞争力。这不仅与发达国家产品质量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而且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相适应。从检查的情况看,广东省经济总量占全国的十分之一,但产品合格率徘徊于全国8至11位之间;浙江、河北、河南省的产品合格率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有些地方和企业的领导质量法制观念淡薄
  在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和企业的领导特别是有的基层领导对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把质量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在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重速度,轻效益;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对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缺乏统筹规划,措施不够有力。有的地方和企业把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和发展当地经济对立起来,在局部利益驱动下,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错误地认为搞市场经济,难免出现假冒伪劣。个别地方把制假售假作为当地的“财源”、“税源”,对当地发生的违法活动视而不见,采取放任态度,查处工作敷衍了事,或者“查外不查内”,有的甚至公然阻挠执法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  
  (三)部分企业技术管理基础薄弱,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
  目前,我国各类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不平衡,大中型企业好一些,小型企业问题多一些,特别是私营、个体、乡镇企业问题比较严重。一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高,技术基础薄弱,质量分析、考核、检验等规章制度不健全,忽视标准化、计量等技术基础工作,加上有的企业职工素质较低,生产工艺落后,缺乏必要的计量检测手段,难以有效地保证产品的生产质量。1996年私营(个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查合格率为62.9%和70.1%,分别比国有企业低20.1和12.8个百分点。
  (四)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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