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稳定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林业政策。
稳定山权林权政策,是林业发展最重要的保障。现行林权证制度要继续严格执行。在稳定山林权属的基础上,准许荒山使用权和林木资产有偿流转,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造林,联合管理,联合采伐,着力解决林业经营过于分散,难以管护和经营的问题。要鼓励科研部门、工矿企业、社会团体投资开发治理荒山;准许兴办联营或私营企业、果场、林场;鼓励基层农、林、水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开发,坚持谁建设谁受益的政策,形成多种经济成分互为补充的林业经营格局。在“四荒”拍卖中,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对以拍卖“四荒”为名,造成森林破坏和林地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林业应实行分类经营政策。对以生产商品为主的用材林、经济林等,要积极推进集约化经营,以利于更多地为社会提供各种林产品。对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大江大河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社会公益林,要依法严格保护。对划定为森林公园以作旅游、休憩之用的森林,要严格禁止采伐。对为数不多的天然林,要作出长期禁伐的规定。商品林业在国家政策引导和保护下,逐步走向市场。社会公益林业通过政府调控,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政策。
3.建立长期稳定的林业经济扶持政策。
为使林业走上良性循环,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下决心调整现行林业经济政策,变“重取轻予”为“重予轻取”。当前,要注意重点解决好六个问题:一是提高林业投资的总体水平,特别是提高国家预算内的基建投资水平,使其增长速度能达到与财政支出增长速度相当的水平。二是对林业信贷资金,应从还贷期限、利率等方面建立起一套有别于一般行业的做法,实行低息、长期信贷政策。三是按照林业分类经营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各级政府分别确定各项林业建设的投资主体和投资渠道。四是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征收办法,建立林业生态社会效益补偿制度。服务对象无法明确的,主要由财政补偿;服务对象能够明确的,应由直接受益者补偿。五是进一步完善育林基金制度,扩大和增加资金来源,提高林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六是要对现行林业税收的种类和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建立“低税率、轻税负”的林业税收政策。同时,要下力量解决对林业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切实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林业的问题,是多年积累下来的,是当前林业上最突出的“老大难”问题之一,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否则,不仅将导致我国几大林业生产基地和重要生态屏障的逐步丧失,而且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不稳定问题。这个问题在云南省十分突出。为此建议:一要逐步理顺国有林区的管理体制,对国有森林资源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体制,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重点国有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由国家投资和管理,其他国有林分别由省、地县政府投资和管理。同时,完善林政资源管理队伍下管一级的体制。二要对部分森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实施森工转产和再就业。重点是把生态敏感地区的森工企业的职工,一部分转到营林上来,专事营造、管护生态公益林;另一部分广开生产门路,实施再就业。要把特困国有生态型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纳入国家扶贫范围,采取措施,帮助其走出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