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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997)

  造成超限额采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的有,一是有些地方领导只注重从林业上获取经济效益,忽视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惜以牺牲森林为代价发展经济,在林木采伐上,乱批条子,乱开口子,致使非法采伐现象屡禁不止。二是一些地区把森林资源当作“地方银行”,修机场、修公路、修水库电站无钱时,就采取多伐林木来集资。三是由于对木材经营加工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手段,沉重的林业税费要在销售环节收取,造成木材购销差价大,致使一些违法分子大肆倒买倒卖、加工非法采伐的木材,以牟取暴利,这也是助长超限额采伐的重要原因。四是一些山区、林区相对贫困,经济不发达,财政主要靠木材增收,企业和林农主要靠木材生存,因此,常常突破采伐限额以支撑财政,维持生计。  
  3.林业扶持政策不落实。
  作为产业,林业与农业一样,是弱质产业,需要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大力扶持;作为社会公益事业,林业与教育事业一样,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为此,森林法规定,国家应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政策。但目前扶持政策不到位,对林业仍然是“重取轻予”,具体表现在:
  一是资金投入总水平过低。各级政府对林业的投资虽然逐年有所增加,但增长幅度远远低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平均每亩投资只有五元钱,连苗木费都不够。许多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债造林,到1995年,江西省全省林业部门负债总额达23亿元。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不仅投资少,而且大多未纳入各级财政经常性预算,生态林经营和管理没有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许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开发“工资田”和出外打工维持生计,许多在大江大河源头已建立的森工企业急待转产,但缺乏资金转不了。这些都是造成本已不多的天然林被大量超采的重要原因。
  二是挤占林业资金的现象很严重。育林基金是依法征收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的专项基金。有些地方将其用于弥补财政经费不足;有的用来抵拨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有的地方政府甚至用去买车子、建楼堂馆所、搞工程建设。  
  三是林农负担很重,已成为制约林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据三省一些县市测算,1958年以来木材售价增长了8倍,而同期从木材上征收的税、费却增长了48倍,平均每立方米木材缴纳税费由占售价的10.0%上升到占售价的50.0%左右,再加上一些县乡增加的各种收费多达二三十种,林农无法承受。许多地方农民生产销售木材得到的收入只有产地木材售价的20%以下,严重挫伤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这是造成许多农民大量毁林垦殖、将大材劈成薪材卖的重要政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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